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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地[2009]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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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42
信息简介: 原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为五月份,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月份、十一月份。近期市局将通过征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重新进行纳税限定,调整纳税期限。请各单位在征收期前做好核对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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