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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财综[2009]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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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40
信息简介: 各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目录》,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收费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目录》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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