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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企所[2009]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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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26
信息简介: 企业存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但在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已按照新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而未冲减以前年度余额的,不再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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