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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际[2009]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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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23
信息简介: 对于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并就上述所得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各单位应着重就收款人是否为该项所得实际受益所有人、适用税收协定的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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