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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政发[2009]4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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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6:36
信息简介: 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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