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津地税流[2009]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津地税流[2009]1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6:27
信息简介: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提交下述资料,经核实,可以将货物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