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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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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6:22
信息简介: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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