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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国税发[2010]1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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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16:15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精神,2008年度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公布较晚未能及时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补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