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津地税个所[2010]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津地税个所[2010]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0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16:15 |
| 信息简介: | 2010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