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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函[2010]5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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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6:05
信息简介: 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我市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暂定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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