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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地税个所[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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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8:15:37 |
| 信息简介: | 2009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3倍为11193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