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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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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4:57
信息简介: 《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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