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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地[2012]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停车场[位]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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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4:16
信息简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车场(位),视同不动产销售,不征收房产税;对停车场(位)的实际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应税单位的,车位价值应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凡实际使用人为免税单位或个人的,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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