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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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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2:22
信息简介: 纳税人按照上述方式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款项(含预收款)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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