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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市场监管办[2014]173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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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1:38
信息简介: 凡在天津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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