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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政办发[2015]5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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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09:55
信息简介: 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改变用途、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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