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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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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08:36
信息简介: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国税机关的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国税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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