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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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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04:16
信息简介: 纳税人于2017年8月1日前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以外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纳税人应持未使用的发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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