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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财税政[2017]34号 天津市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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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6 07:04:16 |
| 信息简介: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