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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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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6:21:32
信息简介: 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纸质会计报表。如纳税人已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则无需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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