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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津财税政[2019]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政策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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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2:01:45 |
| 信息简介: |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