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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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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1:57:49 |
| 信息简介: | 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相关警告处罚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