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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人社局发[2020]11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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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7:05
信息简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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