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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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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6:30
信息简介: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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