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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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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5:15
信息简介: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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