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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税二字[1988]第6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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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4:08
信息简介: 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11月1日起开征。今后,凡征期过后,新增加的土地,应在增加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征期内,交纳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又将土地使用税转让的,已征的税款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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