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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税发[1994]6号 河北省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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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3:56
信息简介: 凡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必须向税务主管征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税务局重新审查确认、并报市地税务局备案后,由主管征收单位具体办理征、退税手续。新办企业和纳税有困难的老企业,是否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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