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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人社规字[2021]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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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3:45
信息简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者解除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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