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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二发[1994]2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缩短折旧年限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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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3:38
信息简介: 执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数提取;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提取;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等实发工资数低于职工档案工资的,按职工档案工资数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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