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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地税发[1995]7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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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1:53:24 |
| 信息简介: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该文等七条新房与是新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做如下补充规定: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为新房。凡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其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如何,一律为旧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