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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发[1997]7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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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2:39
信息简介: 管理费摊提标准(最高限额)可由原来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提高到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5%,在此比例内本着够用的原则定额提取。个别市、县所提管理费不足维持辖内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经费开支的,经上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适当超过提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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