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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外发[1997]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对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需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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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2:36
信息简介: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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