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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财会[2021]2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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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2:36
信息简介: 依据9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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