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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发[1997]6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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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2:34
信息简介: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下应相应进行调整。其批准权限请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调整时应照顾到与经济相近或毗邻地区的税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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