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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人社局发[2021]20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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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2:27
信息简介: 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2021年12月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16%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2022年1月及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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