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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发[1998]18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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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2:22
信息简介: 各地国税、地税部门与国库、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省、市、县(区)“国税稽查收入”、“地税稽查收入”专户,具体开户事宜由各市税务部门会同国库部门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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