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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粤地税发[2005]17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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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1 16:19:36 |
| 信息简介: | 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半年或年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