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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发[1998]5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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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2:10
信息简介: 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三十日内持变更的有关证件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和报验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属于办理主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和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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