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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所发[1998]2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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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1:45
信息简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捐增(包括今年向洪涝灾区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在税前扣除,须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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