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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府[2005]22号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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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1 16:19:32
信息简介: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在月终后十日内就上月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不同计税单位项目的房地产,应分别计算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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