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冀国税发[1999]11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冀国税发[1999]11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1:17
信息简介: 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了使其恢复原有的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对于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得作为修理费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