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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1999]14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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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1:14
信息简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加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屠宰厂为生猪收购商屠宰生猪是针对货物(即生猪)的加工业务,所以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加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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