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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发[1999]12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省司企业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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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51:00
信息简介: 省直属征收局管辖的企业,其纳税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分别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属征收局代省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备案;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数额分别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省直属征收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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