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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发[2001]1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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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9:34
信息简介: 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基层社总收入2%。省辖市、省、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如个别联社按上述比例提取不足维持正常开支的,可在附属的营业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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