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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人社局函[2022]7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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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9:09
信息简介: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2月份结算期内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时,对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按照1月份应缴费金额进行补缴。缴费到账后,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纳2022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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