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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函[2001]21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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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9:07
信息简介: 应收未收利息额的确定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是指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表内帐面余额,已核销的坏帐部分不应作为冲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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