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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2002]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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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8:55
信息简介: 整改期间,税务部门对加油站暂按4%的征收率预征增值税,整改期结束后,对预征税款进行清算。凡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整改期内按4%征收率计税的销售收入一律按17%计税,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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