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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国税函[2003]38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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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1:47:27 |
| 信息简介: | 投资方企业投资其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无论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否有差异,均不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投资其他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