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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2003]38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收齐单证有关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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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7:25
信息简介: 对上述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可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103号)第二条规定,由企业在收齐单证后于次年6月30日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各市局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各市局退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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