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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国税函[2003]52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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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7:15
信息简介: 凡能认真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后,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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